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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则标明食物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明的处分
《食物标识办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担任安排全国食物标识的监督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在其职权范围内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食物标识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未按规则标明食物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明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