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仪征一公司被处罚!

来源:小九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09-29 15:38:46

  “虚假种草”、违法有奖销……2022年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结了一批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为逐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充分的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1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扬州市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

  其中,全省首件“虚假种草”案,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2019-2022年度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2022年度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了对其销售的某品牌服装进行宣传推广,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制订了与小红书APP博主合作的营销方案,建议博主在当事人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喜欢的衣服,收到订单号后,再将相应订单支付款返还博主,并按订单将衣服发货给博主。在合作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博主使用高热度词语编辑文案在小红书APP上推广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了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提升在公司拼多多店铺的信誉,进而达到被顾客知晓、认可,提高销量目的,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XX喜品铺”花58元,购买了10000张“小额打款1元”卡,并放入拼多多平台所售出的商品中,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卡片上含有“全五星美评+晒图或视频+收藏我公司店铺,截图发给在线元,小额打款”等内容。共返现3160笔,总计返现3160元。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将所有未发出的快递里的好评返现卡剔除,与剩余库存一并销毁,并删除相关诱导性评论。

  据悉,当事人安某在淘宝网络站点平台内开设有一家网店,其涉案化妆品的来源分为国外直邮、通过淘分销平台从保税仓邮寄、国内代理商处购进。为满足客户需要,当事人将贴有中文标签的产品撕标后,冒充直邮产品做销售。同时,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执行产品验收记录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及未执行产品验收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596元,没收涉案工具吹风机1台、铲子1个、粘胶去除剂1瓶;罚款115000元,罚没合计135596元等行政处罚。

  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电视购物平台销售冰丝凉席产品,组织印制了宣传海报(1种为刮刮乐卡片、1种为11周年庆宣传海报,印制费304元),宣称为回馈新老会员,将赠送11周年庆的刮刮乐卡片,可领取298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品。当消费者按卡片上注明的流程领奖时,电话客服却告知消费者需要先办理会员并充值3000元会员费后,才能领取礼品。而在消费的人购买冰丝凉席时,到刮奖、中奖前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当事人并未通过任何途径、渠道,明示、告知消费者领取礼品需要先缴纳3000元会费。此外,当事人在宣传海报中对外宣传其有奖销售的中奖礼品铁皮石斛(食品),具有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

  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兑奖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在食品广告中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停止了有奖销售活动,并销毁了剩余的卡片、海报,且属首次违法,未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理。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304元。以上罚款合计50304元。

  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及自建的官网上发布“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工厂占地面积200多亩,形成年生产5万多吨涂料的生产能力,并有着先进的生产设备,精密的探测仪器”等宣传内容;页面展示标称“英国某国际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配以“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ISO9001级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宣传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无环氧地坪漆生产车间、相应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3个认证证书系当事人购买获得,在我国境内非法无效。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行为。

  据悉,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80000元。

  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唯品会认证开设了店铺“XX母婴专营店”从事母婴幼儿用品销售。运营采用供应商代发货模式,当事人负责在线销售,消费者下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陈述,其店铺内商品的销售价是结合实际原料成本、人员经营成本、运费、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综合考量设定的。供应商未告知商品的厂商指导价或建议零售价,商品的划线价是当事人确定好商品销售价后,自行按照优惠折扣反向推算而成的,划线价本身并无出处。

  虚构商品划线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1日,消费者朱某某在“支付宝口碑”平台上购买了消费券“XX温泉 [成人]单人浴资一次”单价18.9元,共购买20张,合计金额378元。2021年11月,一行6人前往温泉洗浴,结束消费结算时,某某温泉拒绝朱某某使用上述消费券,并声称该温泉11月份平台上的价格为单人浴资一次是58.8元而不是18.9元。

  该温泉负责人陈述:温泉夏季促销活动一般从每年的5月底至8月底,价格在19元左右。每年9月以后开始春秋季的促销活动,价格一般在59元,冬季再恢复原价69元。由于2021年扬州新冠疫情原因,XX温泉从8月初开始闭店,直到10月份才复工,在价格调整的阶段处于闭店状态,未能与平台及时沟通,导致平台在推出XX温泉春秋季消费券的时候没有修改价格,仍然是夏季促销价格,致使以上问题的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未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利用虚假商业信息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为吸引更加多的患者前来就诊,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了标题为《重磅科普,三氧疗法竟能治疗这么多种疾病,尤其是疼痛》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介绍了疼痛的定义及分类、三氧的定义、三氧疗法适应症、三氧的常用治疗方法,并宣传其可以应用三氧疗法治疗各种急性和慢性顽固性疼痛。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文,内容由该公司在职医生编辑,再由该公司负责宣传的员工推送发布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主动删除了上述广告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10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的人介绍,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利用互联网销售免浆虾仁产品,产品标签标识为:“XX牌免浆虾仁、 净含量:200克、生产许可证号:SC706、生产商:扬州市XX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等内容,其中营养成分表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为:“能量403千焦,营养素参考值5%;蛋白质12.3克,营养素参考值21%;脂肪0.8克,营养素参考值1%;碳水化合物28.7克,营养素参考值10%;钠407毫克,营养素参考值20%。”经对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能量折算方法(能量值=蛋白质12.3×17+脂肪0.8×37+碳水化合物28.7×17)进行计算,得出能量值应为726.6千焦,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免浆虾仁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值(403千焦)标注错误。上述标签标注能量值错误的免浆虾仁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的产品批量是30盒,成本价6.5元∕盒,销售价16元∕盒(含包邮费),货值金额480元,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80元;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480元。

  广陵区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店铺XX·粥·扬州炒饭·锅贴(扬州旗舰店),并在油端子、蔬菜盒子、鸡蛋饼、牛肉馅饼四款食品描述中分别添加了“扬州油端子热销第1名、扬州蔬菜盒子热销第1名、扬州热销第1名、扬州鸡蛋饼热销第1名”宣传用语。当事人发布的宣传用语不能提供事实依据,且在该外卖平台发布广告无需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销售状况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朱鹏 柏玮娜 扬州发布记者 邱凌)